二、學雜費減免對象: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現役軍人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籍學生、軍公教遺族。
三、原住民籍、軍公教遺族等類別無須重複繳件,經核准在案者將逕予減免至畢業(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其餘各減免類別,每學期均須重新申請。
四、申請期限:
舊生(前一學期已核准者)─至102年6月28日(五)止。
新生、轉學生、復學生─至102年9月27日(五)止。
五、申請程序:
1.填寫網路申請表:請於期限內至本校「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中填寫。(本校首頁→學務處生輔組→熱門連結→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
(網址:https://ccapsrv.ncnu.edu.tw/hedu2/)
2.繳交證明文件:於期限內繳交相關證明文件交至學務處生輔組,採郵寄方式繳交者以郵戳日期為申請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六、凡依據各類學生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能擇一申請。
七、同學若於申請期限內尚未申請學雜費減免,卻已收到註冊繳費單,請帶相關證明文件及原繳費單,至生輔組換單。同學如已繳費卻仍欲申請減免,請於申請期限內攜帶相關之證明文件、繳費證明、及郵局儲金簿正面影本至學務處生輔組辦理手續。
八、同學如欲同時申辦「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以先辦理學雜費減免,後辦理就學貸款為原則,惟須注意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貸款之申請時程。
九、學生因父母離異或其他各類特殊因素而無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者,請主動洽學務處生輔組承辦人聯繫。為考量申請人因父母離異或各類特殊因素難以取得父或母之所得資料,需另外備齊特殊因素之證明文件,待報教育部審核合格者,以放寬採計所得辦理。
十、承辦人:學務處生輔組吳建翰先生
分機:049-2910960轉2313
電子信箱: chwu@ncnu.edu.tw。
十一、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應繳之證明文件。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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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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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轉學生、復學生(新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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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生(前一學期已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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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須家戶年收入不超過2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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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手冊(查驗正本,繳交影本)。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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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查驗正本後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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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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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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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仍請填寫網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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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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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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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仍請填寫網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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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須不超過2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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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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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繳(仍請填寫網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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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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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軍眷補給證、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或中華民國現役軍人眷屬身分證擇一(查驗正本,繳交影本,注意有效期限)。
2、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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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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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個月內戳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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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在案者,將逕予核發至畢業(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仍請填寫網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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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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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請至學務處生輔組網頁下載)
2、撫卹令或撫卹金證書(查驗正本,繳交影本,須登載申請學生姓名,如無則須回原單位補辦新撫卹金證書)。
3、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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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在案者,將逕予核發至畢業(不含延長修業年限),仍請填寫網路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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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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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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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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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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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重度、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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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雜費減免全額;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減免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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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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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雜費減免7/10;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減免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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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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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雜費減免4/10;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減免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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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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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雜費減免全額;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減免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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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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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雜費減免3/10;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減免3/10。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學費、雜費減免6/10;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減免6/10。
| ||
現役軍人子女
|
學費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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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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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頒訂標準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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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內軍公教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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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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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雜費減免全額;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減免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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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公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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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雜費減免1/2;學雜費基數、學分費減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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恤滿軍公教遺族
|
依教育部頒訂標準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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